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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叙”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自然人兰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576244兰亭叙”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 54576244 号“菌亭叙”商标( 简称诉争商标) 与第 22132232 号“兰亭序”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 2019 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公告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第1792 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1]第331911号《关于第 54576244 号“亭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且案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