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滴答课堂 ”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自然人李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869882滴答课堂”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注销,且引证商标三并未转让,因此引证商标三不应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本案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四、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的诉争理由部分成立。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本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1]第308521号《关于第 53869882号“滴答课堂 DiD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李艺蛟针对第 53869882号“滴答课堂 DiDa 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三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