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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美续测控”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上海美续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6318033美续测控”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子以核准注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诉争商标经原告宣传推广,在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三、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权利人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51107号关于第56318033号“美续测控MX CE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上海美续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 56318033 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