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第35类“纽斯洛”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北京纽斯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719950纽斯洛”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60719950号“纽斯洛”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11451656号商标 (简称引证商标) 已经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其决定已经生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 项、第 (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第222278 号关于第 60719950 号“纽斯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