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第35类“竹也 ”商标案二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自然人蒋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697209竹也”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原审庭审中,蒋某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蒋某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竹也”,引证商标一为文字“竹也”,引证商标二由“ZHUYE”及“竹也”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竹也”,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似,构成近似商标。鉴于蒋某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经审查予以确认。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目前仍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作为对被诉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不属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经处于公告送达阶段,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若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其将不再作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

法院认定

二审诉讼中,蒋补充提交了使用诉争商标的图片、荣誉证书、第1816期商标公告于2022年11月20日刊登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其中,第1816期商标公告于2022年11月20日刊登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

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蒋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 73 行初431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359424 号《关于第 55697209 号“竹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蒋磊晶针对第 55697209 号“竹也”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无效宣告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