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自然人田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990970号“神州通”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1年9月6日注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人已于2021年9月6日被核准注销,且该商标无转让情形,另考虑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等因素,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41160号关于第60990970号“神州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