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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广银米业公司第35类“稻渔空间”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宁夏广银米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280955稻渔空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在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原告首创并使用“稻渔空间”作为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的名称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原告及其“稻渔空间”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已享誉全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诉争商标与他人商业标志区别开来。

法院认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23696号关于第61280955号“稻渔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宁夏广银米业有限公司就第61280955号“稻渔空间”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