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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妃迪亚服饰第25类“皇室臻品”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佛山市英妃迪亚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2883723皇室臻品”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13888367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即将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2022年5月6日第 1790期)。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撤销在全部商品上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18729号关于第 52883723号“皇室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佛山市英妃迪亚服饰有限公司针对第52883723号“皇室臻品”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