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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客来玉业发展第2类“图形”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岫岩满族自治县万客来玉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627281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已于2022 年8月1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核准。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14488号关于第596272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