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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可不能轻易用!绝味公司诉建双小吃店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24-05-07

近年来,休闲食品市场、餐饮消费市场和情景消费市场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在此发展背景下,休闲卤制食品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其中绝味食品在行业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而这也吸引了一些“有心之人”的关注。

绝味商标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绝味公司是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第4892526号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12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在板鸭等商品上其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建双小吃店在长沙市玉兰路旁开设了一家招牌标有“桥头排骨 绝味热卤”等字样的店铺,经营的产品范围为小吃,绝味公司认为,建双小吃店的上述招牌使用“绝味”字样,侵犯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建双小吃店招牌中使用的“桥头排骨 绝味热卤”的字体为普通字体,与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不构成相同或相似,其行为不构成对绝味公司“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绝味公司的诉讼请求。绝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绝味”二字本意是用于表达“绝妙的味道”的意思,但经过绝味公司的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绝味公司注册的“绝味”商标应当获得保护。

建双小吃店在其店招门头上突出使用 “绝味”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绝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绝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相应损失。综上,法院二审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 ;建双小吃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9000元等。

通过该案我们能够发现,建双小吃店若只用“绝味”二字表达其销售的是“美味的食品”,,则该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本案中,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在长沙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建双小吃店的经营地址在长沙市内,同属于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商品的范围均包含卤制品。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同业经营者,建双小吃店在使用招牌时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而建双小吃店在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桥头排骨”)的同时,还使用了“绝味”文字,由此可以认定建双小吃店使用该文字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建双小吃店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绝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作为企业来说,要想有效规避侵权的困扰,首先就要在决定启动一个项目之前,就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被他人抢注的隐患,也给品牌多加一层保障。其次,建议企业在多个类别上进行布局保护,有效避免他人“傍名牌”的现象。最后,企业在商标使用时要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比如印有商标的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册等,为将来商标维权做好必要的准备。